臺南市底渣再利用處理廠效能提升統包工程第1次契約變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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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資料
| 機關代碼 | 3.95.15 | | 機關名稱 |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| | 單位名稱 |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| | 機關地址 | 701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 | | 聯絡人 | 陳迺雄 | | 聯絡電話 | (06)2686751#1658 | | 傳真號碼 | (06)2882102 |
已公告資料
| 標案案號 | 11010607-1 | | 招標方式 | 限制性招標(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) | | 決標方式 | 最低標 | |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| 否 | | 標案名稱 | 臺南市底渣再利用處理廠效能提升統包工程第1次契約變更 | | 決標資料類別 | 決標公告 | |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| 否 | |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(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) | 否 | | 是否複數決標 | 否 | | 是否共同投標 | 否 | | 標的分類 | <工程類>5139其他土木工程 | | 是否屬統包 | 是 | |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、效益、標準、品質或特性 | 本局已於107年度興建底渣再利用精細處理廠,為提升焚化再生粒料品質,擬再擴充多段式分選設備及水洗設備,以提升再利用底渣品質及整體系統設備之可靠度,並期能降低異味之不良觀感,期能擴增再利用去化管道,提升使用意願,故辦理臺南市底渣再利用處理廠效能提升統包工程(以下簡稱為本工程),藉由本工程之推動,儘速建置本市垃圾焚化底渣之處理能力,使底渣再利用情形合乎法規要求,藉以減輕焚化廠廢棄物處理後之底渣堆置及再利用處理之負荷,進而達成垃圾妥適處理、污染減量、節能減碳以及環境友善之終極目標。 | |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| | | 開標時間 | | | 採購金額級距 | 未達公告金額 | | 辦理方式 | 自辦 | |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|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原公告案號:11010607 | | 本採購是否屬「具敏感性或國安(含資安)疑慮之業務範疇」採購 | 否 | | 本採購是否屬「涉及國家安全」採購 | 否 | |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| 是 | | 預算金額 | 1,133,494元 | | 是否受機關補助 | 是 | | 履約地點 | 臺南市(非原住民地區) | | 履約地點(含地區) | 臺南市-安南區 | |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| 否、理由:本案係屬契約變更,原案確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,本次變更契約僅涉新增工作項目之增加,故另製作變更契約書。 | |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| 否 | |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| 否 |
投標廠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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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標廠商家數
| 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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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標廠商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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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代碼
| 282998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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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名稱
|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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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得標
| 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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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型態
| 公司登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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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業別
| 營造業
營造業登記證號碼:專C字第C20038-002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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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地址
|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23樓之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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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商電話
| (07)215615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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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標金額
| 1,118,000元
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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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標廠商國別
| 中華民國(Republic of China (Taiwan)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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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為中小企業
| 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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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約起迄日期
| 110/10/05 - 112/04/28 |
簽約廠商
| 簽約廠商家數 | 0 |
決標品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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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標品項數
| 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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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品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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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項名稱
| 臺南市底渣再利用處理廠效能提升統包工程第1次契約變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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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標廠商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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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標廠商
|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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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估需求數量
| 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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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
| 1,133,494元
壹佰壹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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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標金額
| 1,118,000元
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元 |
決標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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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標公告序號
| 0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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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標日期
| 112/04/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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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標公告日期
| 112/05/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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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編號
| 11010607-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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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刊登公報
| 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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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價金額
| 1,118,000元
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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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決標金額
| 1,118,000元
壹佰壹拾壱萬捌仟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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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
| 否,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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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說明
| 一、前述預算、底價、決標金額僅係本次變更設計新增單價召開議價會議議定價格部份。 二、本次變更設計完整內容為: 1.原契約價金:新臺幣73,994,572元整。 2.本次新增契約以外之項目:1,118,000元整。 3.其他非主體工程費依變更後總價與原契約總價比例調整加帳金額92,314元整。 4.變更後契約價金:75,204,886元整。 5.本案係屬契約變更之決標公告,以原採購案(案號:11010607)之工程管理費及檢試驗費執行新增工作項目,履約期限無增加,履約期限共計為250日曆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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